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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业局: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

2013年04月09日 17:13 来源: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(0)

  中新网4月9日电 国家林业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 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》,《规定》明确,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。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,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,并给予补偿。

  《规定》要求,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;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,不得调整或者修改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,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,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,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,并向社会公布。

  《规定》还要求,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。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,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,并给予补偿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,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,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:(一)开(围)垦湿地,放牧、捕捞;(二)填埋、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;(三)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;(四)挖砂、取土、开矿;(五)排放生活污水、工业废水;(六)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、鱼类洄游通道,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;(七)引进外来物种;(八)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。

【编辑:马婷婷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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